- 关于建立实施行政复议违法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
- 2023-02-13 13:08作者:
-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概括试验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价格系统法治机关缔造,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真实前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才干和水平,根据《国家展开革新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施行行政复议违法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008号)要求,我局抉择在全省价格系统建立行政复议违法案件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局关于受理、查看并依法作出撤消或供认违法复议抉择的行政复议案件,将在全省价格系统进行通报。
二、案件通报的内容首要包括:案件根本情况、存在的违法问题、案件审理结论及启示等。
三、通报原则采用一案一通报的办法进行,通报采用书面形式,通过《福建价格作业快讯(行政复议违法案件通报专刊)》下发本局各处室(单位)以及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被通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案件显露出来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并对近年来的同类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类似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五、被通报的价格主管部门自案件通报之日起60日内将自查纠正情况报送我局。
六、本通报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