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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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革办):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决定对全省2007-2009年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专项基金征收情况。各地2007-2009年应征专项基金总额、实际征收额和开展依法征收的工作情况。
(二)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各地2007-2009年本级专项基金安排使用情况。
(三)专项基金退付情况。各地2007-2009年本级专项基金安排退付情况。
(四)专项基金缴库情况。各地2007-2009年专项基金缴入国库情况以及按规定上缴省级国库情况。
(五)专项基金的减、免、缓情况。
(六)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七)专项基金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22号)。
(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四)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
(六)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12号)。
(七)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6号)。
(八)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三、专项检查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3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本级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2010年3月25日前向各市(州)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地区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和《2007-2009年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2010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汇总的《2007-2009年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和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4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组织进行重点检查。
(三)整改处理阶段(2010年5月)。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各地限期改正。
四、检查要求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基金专项检查工作,加强领导,认真自查,及时整改;要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全面提供有关数据,协同做好检查工作。对自查不全面,整改不到位,没按规定征收缴库及使用专项基金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和通报。
附件:2007-2009年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doc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