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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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对墙体材料的类别品种、产品性能、生产规模、工艺装备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其是否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
第三条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以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革节能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墙革节能办负责组织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申报、初审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及行业专家,组成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查与复核。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住建委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组成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地企业的申报进行初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资料
第七条 申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证照齐全。新建企业应符合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符合用地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企业的产品、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满足《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
(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和完备的生产、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
(四)企业生产符合环保、节约能源与资源的要求。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企业生产能耗低,节约土地或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
(五)企业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采用较先进的生产工艺和配套完善的生产装备;原材料来源稳定并具有规范的台帐、统计报表;建有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产品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验单位抽样检验(型式检验)合格。
(六)无重大安全事故。
(七)企业新建项目正式投产后,正常生产满三个月。
第八条 申报资料
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明。
(三)有效期内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四)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等。
(五)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与装备的详细说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详细说明。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检验人员、设备配备情况,原材料和产成品台帐、检(试)验记录,工序质量控制与操作规程,产品标准及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等。
(七)安全生产及环保措施。
(八)烧结页岩多孔砖、烧结页岩砌块产品还应有产品标识,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页岩资源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等。
申报资料必须齐全,装订成册,必要时提供电子文档,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三章 认定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认定内容
(一)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第十条 认定申请
(一)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省内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墙革节能办提出申请。
(二)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省外企业,由生产企业或代理单位直接向省墙革节能办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各市、州、林区、直管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委员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申报资料齐全,初审合格的由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报省墙革节能办。
2、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不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第十二条 省墙革节能办根据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对审定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及企业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颁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并登录《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予以公告。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
第十三条 企业对初审和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审查。对初审结论有异议的,向所在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申请;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向省墙革节能办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认定(初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认定证书》由省墙革节能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日前3个月向所在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申请换证,提交《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附件2)和相应资料(见附件3)。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墙革节能办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给予换证。凡不按期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弃权处理,由省墙革节能办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单位名称、地点及法人代表的,应向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墙革节能办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给予换证。
第十八条 各级墙革节能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州、林区、直管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省墙革节能办。省墙革节能办每年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省墙革节能办暂时收回《认定证书》,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待符合条件后,恢复《认定证书》,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无效者,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应建立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在每年2月18日以前,向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报送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总结,报送省墙革节能办。
第二十条 已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已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二)改变产品生产工艺,已不符合《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
(三)质量管理未执行到位,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四)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的。
(五)申报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六)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认定证书》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墙革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